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民申43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省高密市电力有色金属轧花福利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傅深道。
再审申请人山东省高密市电力有色金属轧花福利厂因与被申请人傅深道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7民终9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省高密市电力有色金属轧花福利厂申请再审称,1、本案中申请人与傅深道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是因为傅深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导致的劳动关系依法终止,而不是因为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傅深道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2、傅深道请求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未依法支付的加倍赔偿金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傅深道的情形不属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傅深道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傅深道申请劳动仲裁时已经超过了申请劳动仲裁的仲裁时效,超过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胜诉权丧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在案证据及原审查明的事实,傅深道自1998年1月至2018年10月16日在申请人处工作,傅深道2017年8月达到退休年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使得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劳动者虽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是用人单位原因。
本案中由于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未依法为傅深道缴纳养老保险,致使傅深道虽然达到退休年龄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傅深道继续在申请人处工作,而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成为劳动合同的主体,因此,原审认定申请人与傅深道双方的劳动合同不能自动终止并认定申请人2018年10月18日通知傅深道解除劳动关系为违法解除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原审判决申请人支付傅深道赔偿金120000元适用法律正确。至于申请人所称本案已经超过了劳动仲裁时效的问题,傅深道在申请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即申请劳动仲裁,并不存在已过仲裁时效的情形。
综上,山东省高密市电力有色金属轧花福利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省高密市电力有色金属轧花福利厂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贾新芳
审判员:柴家祥
审判员:王宝恒
二O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