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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8号: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末位淘汰”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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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案例18号 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3年11月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劳动合同 单方解除

裁判要点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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