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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23〕213号)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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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23〕213号)
政策解读

来源:河北人社网时间:2023-10-10 16:27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于2023年10月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字〔2023〕213号),对我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统一调整。
现对文件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
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由省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明确,工伤保险待遇
调整和确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综合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等因素,兼顾不同地区待遇差别,按照基金省级统筹
要求,适度、稳步提升,实现待遇平衡。原则上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综上,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情况是待遇调整的重要参考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能力以及其它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的影响,综合确定调整额度。


二、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80元,
二级伤残360元,三级伤残340元,四级伤残320元。


(二)对于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为其增加
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30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6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21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同时,为切实保障低收入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对于调整后待遇水平仍然较低的,
1-4级伤残津贴、5-6级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分别按2200元/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930元/月,
由原工伤待遇渠道予以托底保障。


三、调整人员范围和时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22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
职工的供养亲属。调整后的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这样的安排,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待遇确定机制决定的。按照现行制度,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
抚恤金初次确定时是与职工本人工资、社平工资情况挂钩,在确定待遇时已适当分享上年经济社会
发展成果。按照这一原则,在调整工伤待遇时,将范围确定为上年底前享受待遇人员,避免当年人员
既享受上年工资增长,又享受当年待遇调整的情况,以体现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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