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关系 >> 相关论文 >> 文章正文
上海高院: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论其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上海高院: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论其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

 东山高山图书馆 2022-10-10 发表于四川  |  40阅读  |  3转藏
转藏全屏朗读分享
【基本案情】

马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与某社区事务所签订了期限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约定马某某在某社区从事社区相关工作。该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期限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2018年9月27日,社区事务所向马某某发出《关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通知》,载明“马某某女士:根据相关文件,社区事务所与您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9月27日自然终止已经届满。由于您无法到社工事务所**相关材料,我们将劳动手册和退工单一并寄给您,请注意查收”。同日,社区事务所为马某某开具了《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记载2018年9月27日劳动合同终止。
马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社区事务所支付马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3632元,劳动仲裁委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仲裁裁决,对马某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马某某对此不服,遂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马某某于1963927日出生,至2018927日已满55周岁,且马某某、社区事务所一致确认马某某属于管理岗位,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因此,在马某某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社区事务所据此书面通知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无不妥。由此,马某某要求社区事务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3632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马某某的诉讼请求。
马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之时,双方签有期限为2017101日至2019930日的《劳动合同》,马某某出生于1963927日,至2018927日已年满55周岁,社区事务所于2018927日向马某某发出《关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通知》。马某某则认为劳动合同约定至2019930日才终止,其虽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区事务所仍应依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社区事务所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与之的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系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该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亦是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与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两者是并列关系,并不矛盾,均可产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论其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在马某某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社区事务所书面通知马某某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无不妥。马某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某某不服二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上海高院意见】
上海高院经审查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情形,依照该第四十四条第()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同时该第四十四条第()项规定,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系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该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两者均可产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论其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该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项,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在马某某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社区事务所书面通知马某某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据此判决并无不当。马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马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马某某的再审申请。

2020)沪民申75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本..
·关于邯钢严重违规办理职..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