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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再主张经济补偿金不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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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再主张经济补偿金不被支持

庞超律师 南湖律志 2023-03-26 18:01 发表于美国


前言


实践中,有的劳动者自己不愿意缴纳社保,要求单位不扣个人承担部分的社保费,甚至要求用人单位将单位承担部分的社保费支付给自己,或者由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社保补贴等。由于劳动争议案件具有较明显的地域差异,本文仅从江苏地区出发,讨论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时,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01

法律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帐户,未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其他非因用人单位单方原因导致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或者未足额缴纳,或者未参加单项险种等,劳动者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维护社保权益。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支付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具体而言,有些劳动者是内退人员,或是当地拆迁人员,有其他单位或当地政府在缴纳社保,不愿意由用人单位来缴纳,还有些劳动者因各种原因无法提供缴纳社保的材料,导致客观上无法缴纳。如果是因为这些非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能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不在用人单位,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02

江苏典型案例


案号:(2018)苏民申339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焱均于2014年1月8日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王焱均,身份证号码:×××。公司自2007年1月起就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由于本人自身原因,至今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后果自负,并且不因此与无锡市兆顺不锈中板有限公司发生任何劳动纠纷。特此承诺。”王焱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签署承诺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故该承诺书表明其真实意愿。王焱均因自身原因不愿意交纳社会保险费,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现王焱均以兆顺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结语


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解除劳动合同时,虽然江苏省不支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但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地,都有持相反观点的判例,随着社保监察力度的加大以及劳动者对于自身维权意识的提高,裁判口径只会越来越严格。建议用人单位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避免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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