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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报案例:未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应按离职前平均工资赔偿未就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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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报案例:未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应按离职前平均工资赔偿未就业损失

陈宁 大连劳动法 2023-02-22 10:02 发表于辽宁

人物:蔡某vs 某装修公司

入职时间:2014年2月24日

离职时间:2015年3月28日,蔡某提出书面辞职申请;2015年4月28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离职前工资标准:离职前12个月,蔡某月平均工资为13975元。

证件归还情况:2015年11月30日,装修公司在庭审现场将高工证(任职资格证书)、一级建造师证书执业证书、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归还蔡某。

王某诉求:1.出具离职证明,协助办理建造师转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转移等离职手续;2.赔偿损失82500元(按15000元/月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10月28日止)。

装饰公司辩称:蔡某为某幕墙工程的项目经理,公司按照规定将其一级建造师执业证和注册证到市建工局备案并交市装饰管理办公室保管。蔡某突然提出辞职,公司需与工程发包方协商并办理工程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公司在2015年4月底与蔡玉龙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停止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相关手续。蔡某申请劳动仲裁时,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审批正在进行,证书在行业协会保管,公司并没有扣押。


一审法院判决装修公司支付蔡某未办理离职手续而造成的损失55900元,协助蔡某出具离职证明、办理建造师转出手续、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转移手续等离职手续。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016)苏01民终652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用人单位不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导致劳动者在再次就业时无法办理相关入职手续,或者无法出示相关证件,而不能顺利就业的,损害了劳动者再就业权益,应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赔偿。

本案中,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4月28日解除后,装修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为蔡某办理离职手续。一方面,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通常要求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档案和社保转移等手续,因装修公司拖延办理,蔡某无法向新单位出具,可能影响蔡某再次就业。另一方面,由于蔡某取得的建筑行业相关证书为其再次就业的必要条件,双方劳动关系于4月28日解除,装修公司于11月30日才归还相关证件,且证件转出手续仍未办理,远超过合理期限,蔡某在证件未归还和证件手续未转出时无法向新用人单位出示,严重影响新用人单位对其职业能力的判断,必然影响其再次就业。

综上,装修公司未及时为蔡某办理离职手续,已经影响蔡某再次就业的权益,应给予蔡某赔偿。关于赔偿标准,蔡某在装修公司的工资标准是其工资能力和工作业绩的真实反映,其损失以该工资作为计算依据较为客观合理,因此赔偿标准认定为蔡某在装修公司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3975元,计算期间酌定为4个月。



根据行业和岗位性质关于离职手续的繁简程度,大致可以将离职手续分为重离职手续和轻离职手续。所谓重离职手续,比如本案中的建筑施工行业,员工的各种证件、资质通常与任职单位深度绑定,在员工离职时,需办理相关证件的转移手续,比较典型的还有飞行员。轻离职手续,通常只包括出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保、公积金转移手续,这些手续分分钟就可以搞定。

在重离职手续场合,老东家出于种种目的,比如短期无法找到接替人员,再比如没法和甲方交代,会故意延缓办理离职手续,而离职手续又是员工入职新东家的必要条件,此时,老东家未及时办理离职手续与员工无法再就业的因果关联度就极高,员工索赔成功的概率也随之大大提升。

在轻离职手续场合,老东家未及时办理离职手续与员工无法再就业的因果关联度就大幅降低,员工索赔能否成功要结合证据进一步判断。比如纠结!未及时为离职员工出具解除证明,用人单位是否需赔偿员工损失?,法院就以员工无法证据因果关系为由驳回索赔诉请。再比如震惊!一纸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到底值多少钱?,因员工提供了充分的因果关系证据,索赔诉求大部分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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