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实施“乙类乙管”后,劳动者感染新冠肺炎期间如何计发工资?
答:以2023年1月8日为界,2023年1月8日前劳动者感染新冠肺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能按照病假标准支付工资;2023年1月8日以后(包括当天)劳动者感染新冠肺炎,用人单位按病假标准支付工资。
关于劳动者“阳”了之后,或者成为密接者,居家隔离期间工资如何发放,目前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目前政府已经调整和优化了居家隔离期间,不再强制要求居家隔离,因此,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居家期间应当按病假处理,在法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支付其医疗期工资。持此观点的理由是“新十条”规定,感染者要科学分类收治,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一般采取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收治。居家隔离期间加强健康监测,隔离第6、7天连续2次核酸检测Ct值≥35解除隔离,病情加重的及时转定点医院治疗。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密切接触者。采取5天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第5天核酸检测阴性后解除隔离。从中可以看出,“新十条”的居家隔离是一个自愿选择的、个性化救治措施,而不再是一个政府依法实施的一项疫区隔离措施。对于类似居家隔离治疗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显然都不可能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政府提供生活保障。所以,对于企业而言,也不应将居家隔离治疗的员工视作出勤发放全薪,而应当以医疗期病假工资计发。同时,三年防疫,社会成本巨大,目前已经不宜额外增加企业经济负担,在无法避免治愈后继续患病可能的情况下,如继续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成本,企业的劳动用工成本将会持续增加。
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现在国家优化了疫情管控,但是疫情相关的法律并没有发生实质性修改,员工因为“阳”了居家,仍然要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根据2022年12月20日,广东省人社厅上线“广东民声热线”节目,回应社会关切问题所作出的解答观点为:
广东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副处长吴潇雯介绍,按照“新十条”的第三条规定,感染者要科学分类收治,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的病例一般采取居家隔离。根据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的相关指引,员工核酸、抗原结果阳性时,向单位报告,并且开展居家隔离,居家隔离5天之后,连续2天核酸或者抗原阴性之后再解除隔离返岗。“按照目前国家跟省里的政策,阳性感染者都应当按照要求居家隔离。”吴潇雯解释,按照目前国家联防联控机制对新冠肺炎的定义还是乙类传染病,按照甲类管理,这个定性是没有改变的,所以目前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劳动关系政策依然适用于2020年出台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里面提到不能要求劳动者休病假,因为这是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开展的居家隔离,企业必须按照正常劳动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且不能够在此期间解除这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第三条规定:“……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密切接触者采取5天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第5天核酸检测阴性后解除隔离。”在当前政策未作调整的情况下,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六)条规定:“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实施“乙类乙管”后,2023年1月8日起新冠病毒不再纳入甲类管理,用人单位不再需要按照甲类管理支付感染者正常出勤工资。如果劳动者感染新冠病毒,需要停工治疗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即可。
因此,我们总结为:
以2023年1月8日为界,如2023年1月8日前劳动者感染新冠肺炎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在停工停产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不能按照病假标准支付工资。
如具备居家办公条件的,倡导劳动者居家办公。2023年1月8日以后(包括当天)劳动者感染新冠肺炎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病休证明材料,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即可。
如果劳动者感染新冠肺炎跨越了2023年1月8日的,则应当分段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