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比,在资金来源、缴费基数、发放基数、基本功能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对于超龄务工人员,只有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才能被排除在工伤保护之外。
案号:(2017)川20行终47号
一,案情
詹某,女,1952年1月11日出生。詹某于2011年7月开始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从2012年9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2014年7月,詹某受聘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狮子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门卫和打扫公共卫生工作。2015年9月21日早晨7时30分许,詹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上午死亡,死因为猝死。
从2012年9月至2015年11月,詹某平均每月领取养老金216元。
针对詹某死亡,资阳人社局先是认定詹某死亡为工伤,后又以“詹某自2012年9月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为由,撤销詹某的工伤认定决定。
詹某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
詹某作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就业人员,其生前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一事,是否阻却詹某的工伤认定?
三,一审法院观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保障力虽弱,但不改变其养老保险待遇的性质,故詹某的死亡不宜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及资阳市雁江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关于詹某参加及待遇领取情况的说明》,死者詹某领取的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虽然其保障力较弱,但仍不能改变其养老保险待遇的性质;詹某自2012年9月开始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14年7月起开始在第三人处从事门卫和清洁卫生工作,2015年9月21日早晨7时30分许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进城务工的农民,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死亡”的情形。
故一审法院认为资阳人社局撤销詹某工伤认定决定,合法。
四,二审法院观点:詹某生前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仍不应被排除在“进城务工农民”之外,因工受伤的,应被认定为工伤。
詹某家属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责令资阳人社局限期重新作出决定。
二审法院观点如下。
(一)詹某生前所领取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基本养老保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分为三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缴费比例缴纳,职工在达到法定条件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职工养老保险一般与本人退休前工资相差不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适用于没有参加工作或没有参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凡是参加“新农保”、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村、镇户籍的老年人,均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综上,我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在资金来源、缴费基数、发放基数、基本功能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本案,死者詹某即享受的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詹某2012年9月至2015年11月,平均每月领取216元看,该性质的养老保险具有社会福利性质,其在养老功能、与用人单位的关联性等方面明显弱于职工养老保险,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基本养老保险。
(二)从时间看,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所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应不包括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2010年10月28日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施行之前的2010年9月13日即颁布。从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颁布的时间看,该司法解释三中确定的养老保险待遇应不包括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
(三)最高院在(2010)行他字第10号、(2012)行他字第13号答复中并未将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排除在“进城务工农民”之外。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其(2010)行他字第10号、(2012)行他字第13号答复中明确规定的是“进城务工农民”。即使该答复公布在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之后,也并未对“进城务工农民”的条件作出进一步的限制,即将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排除在此之外。同时,现今没有参加工作或没有参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和农村居民普遍都参加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如将该类人员排除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两答复适用范围之外,那么两个答复就没有现实的适用价值了。
(四)用人单位享受了超龄人员较低的用工成本,应承担相应的风险。
现今许多用工单位聘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从事门卫、保洁等工作,考虑的是用工成本较低。那么用工单位在低成本用工的情况下,显然应承担就此带来的风险。
综上,詹某所享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不包括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范畴。詹某的死亡应依法认定为视同工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