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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改为“新冠感染”,乙类乙管后劳动用工问题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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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改为“新冠感染”,乙类乙管后劳动用工问题全解析!

 石先广 实说劳动法 2022-12-27 06:35 发表于上海
昨天晚上终于迎来这个重大转向:新冠:“乙类甲管”转向"乙类乙管",为此本号之前曾分析过这个,具体链接如下:
阳了也可上班了!新冠:“乙类甲管”转向"乙类乙管"对用工管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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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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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这么快调整
其实说快也不快,毕竟大家都被折磨了三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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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新10条算起,政策转变是让人猝不及防的,算是有点快!
其实,为啥这么快,因为病毒传播太快了,昨天看到看到了卫健委公布的国人新冠感染数据,累计12月1日至20日,全国累计感染人数2.48亿,人群累计感染率达17.56%。北京、四川是目前感染人数最多的两个省份,感染比例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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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大家对这个数据都不满意,都觉着这个数据太保守了,很多人都说,按自己的感觉,不感染是少数,感染的才是大多数,这样说,感染人数要接近10亿量级了。如果说短短1个月感染10亿,也有点过了。两者折中一下,估计4-5亿国人感染,这个数据有点靠谱。
无论是10亿也罢,还是4-5亿也好,哪怕是2.48亿,初看这数字还是让人为之一惊,短短20天,数亿量级的感染,不免让人感叹,病毒传播速度真是太恐怖了,真TMD的不好控制!
所以,不好控制,就得改变打法,新冠病毒“乙类甲管”转向“乙类乙管”也是必然!
为啥从2023年1月8日起调整
笔者想来想去,8应该是吉利数字!
其实,用6也不错!3好像也可以!
这个,咱们就别八卦下去了!
1月8日前感染:正常工资 or 病假工资?
之前一直坚持的“乙类甲管”,自2023年1月8日要调整为“乙类乙管”,会带来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
2023年1月8日前感染新冠病毒的,应给员工支付:正常工资 or 病假工资
绝大部分人会拿“法不溯及既往”以及“老事老办法、新事新办法”来解读,2023年1月8日前是“乙类甲管”,应该按正常支付工资,具体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2023年1月8日后是“乙类乙管”,感染新冠病毒,最多按病假工资支付。
这样,后感染的人就会鸣不平:都是新冠,为啥后感染的待遇不如先感染的?
这个问题难不倒我,不用讲法律,从我朴素的人生经验来看,也很好解答这个问题,笔者一直有个非正经的观念:
在中国,干什么事都要趁早!
比如买房,早买肯定好吧!
再比如办公众号,早办肯定好吧!我就办晚了,2020才办的,就没有了留言评论功能,大家想通过留言交流也木有办法呐。
你说,我找谁说理去啊图片
但是,需要友情提醒的是,从专业角度来说,是原则都有例外,大家也不要都信“干什么事都要趁早”,这个也有例外哦:
比如,买车,早了不好吧图片!纯从价格因素对比早买肯定不好,但如果从早买早享受角度来说,说不定还是趁早好呢!
咱们还是言归正传吧!
其实,即便2023年1月8日前感染新冠病毒的,如果让我找支付病假的依据,我也能给你找到,昨天笔者发的一篇小文,就是超前思考了这个问题:
刚公布:超2.48亿阳了,病毒不断变,解密劳动法政策以不变应万变的逻辑。
在这个小文中指出,3年前的劳动法政策用词就强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言之,感染新冠≠新冠肺炎。不信,咱们再重温一下原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按政策用词,只有感染了新冠且又被确诊为肺炎的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依法被隔离期间,才需要按政策规定支付政策工资。
照这个用词,后来新冠病毒变异后,与新冠肺炎渐行渐远了,但执行政策时,一看到新冠感染就要求支付正常工资,而且也执行3年了,是不是政策执行有偏差图片
是否可以简言之:政策没有错,执行出了问题
可能大家对这个分析不买账,会质问,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是昨天刚说的嘛!其实,虽然昨天刚说,但绝大部分人不是当初政策规定的“新冠肺炎”患者,劳动法政策本真就是规定患了“新冠肺炎”以及密接等被隔离才需要支付正常工资啊!
劳动法政策早就应尽快回归本来的含义,应回归政策强调的“肺炎”二字,只有到这个地步,隔离期间才需要支付正常工资,医护人员才需要按工伤处理,否则,道理说不通,也违反常识啊!毕竟从现在到2023年1月8日还有一段时间,一传十,十传百、百传千千万,感染数据还会大幅度攀升,其实不用等到1月8日,就看当下的中国:
你看看,现在每个职场人,即便没有感染新冠,最起码也是密接吧图片!不回归本来的含义,如果不强调本真的“肺炎”,几乎每个人隔离期都要正常给工资了!
你看看,现在几乎所有医护人员感染新冠,如果不强调本真的“肺炎”,那都是工伤了!
其实,从实然意义讲,借用我们劳达朱大律师的观点,企业根本不用纠结,对于1月8日前感染新冠的,建议按以下思路图片
  • 企业有钱按照正常工资发;
  • 企业困难按照病假工资发;
  • 企业真没钱就啥工资也不发了。
“乙类乙管”后对用工的影响
1、乙类乙管后对用工的直接影响最明显有以下两点:
1)员工感染新冠病毒,用人单位不需要再支付正常工资,最多是病假工资了。
2)医护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病毒,也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了。因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本真的用词也是强调了“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原文是: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乙类乙管后,对用工的间接影响有很多。因为,调整后,有好多个“不”:

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检测策略调整为“愿检尽检”;调整疫情信息发布频次和内容。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

这样,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用工管理将避免遭受行政隔离、医疗隔离、封控管理等影响,有利于国内和国际的交流。

好了,新冠对用工影响分析也基本要告一段落了。

接下来,还是期待早早回复我们如常的工作和生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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