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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183号指导案例:劳动者非因自身原因离职的,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年终奖违法,劳动者要求公司依法补还年终奖,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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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183号指导案例:劳动者非因自身原因离职的,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年终奖违法,劳动者要求公司依法补还年终奖,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支持
关于年终奖之争,现在这个阶段这类案件出现比较密集!首先,我们要搞明白年终奖该不该有,一般符合如下条件的,就该有:
一、 双方有协议或约定年终奖是本人工资的组成部分,而且确实每年都有支付;
二、 公司的规章制度也明确体现出年终奖的支付方式与原则、规范等等;
三、 公司当年度经营正常,其他同类岗位的员工确实也都拿到的年终奖。
如果上述条件都符合,那就没得说,年终奖不存在任何争议,如果单独针对你不发年终奖,可以维权并申请劳动仲裁讨要年终奖。
今天要说的话题是:非因劳动者过错原因导致,在发放年终奖之前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拒绝支付年终奖,认为劳动者在此前已经离职,可以不用支付年终奖。这样做合法吗?
最高法院审委会讨论通过了第183号指导案例,对这类情形下关于年终奖发放规则进行了重新明确。
最高法院认为: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以及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导致,且劳动者已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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