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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 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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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

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5〕16号

 

四川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川劳仲〔1994〕4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第一种意见,即: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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