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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对《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3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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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对《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
13号)予以废止

20246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行政复议配套制度的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相关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

    一、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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