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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库:单位未足额缴社保,导致劳动者工伤待遇降低,判赔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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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库单位未足额缴社保,导致劳动者工伤待遇降低,判赔差额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6-2-490-007

案情简介

冯某任职期间工伤八级,公司未按实际工资基数缴纳社保,导致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少获63.2%(按12500元工资基数计算应为137500元,实发42658元)。此前法院判决已确认工资标准,但社保机构明确补缴后不补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冯某诉请公司赔偿医疗费差额、护理费及伤残补助金差额,经再审改判公司承担94842元差额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劳动者工伤待遇降低且无法通过行政程序救济的,应承担差额赔偿责任。补缴社保后工伤保险基金不补发历史待遇差额的,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损失。

争议焦点

1.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社保导致工伤待遇差额是否需赔偿?

2.医疗费、护理费是否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裁判意见

再审法院认为:

1.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8条、《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用人单位应以实际工资基数缴费。本案公司按3878元申报基数(实际工资12500元),导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少发94842元。社保机构明确补缴后不补发历史差额,该损失属公司违法不作为所致,应由公司赔偿。

2.医疗费、护理费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公司已参保情形下不承担该部分费用。

简要分析

该案确立社保违法连带责任规则:用人单位未依法申报缴费基数导致劳动者工伤待遇受损,若社保机构不予补发历史待遇,用人单位需以差额赔偿方式承担终局责任。该裁判强化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3条的实际效力,明确用人单位规避社保义务的法律后果。

案件索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再84号民事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6-2-49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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