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案例、法答网: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依法享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方选择权
1案例
【裁判要点】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依法享有单方选择权,用人单位无权拒绝续订劳动合同。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1民终1168号,2022年3月22日作出,入库编号:2024-07-2-186-003]
【裁判理由摘录】
张某与某公交公司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情形,亦不存在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及第二项规定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张某提出与某公交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条件,某公交公司应依法与张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公交公司单方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判令某公交公司与张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库裁判要旨摘录】
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过失性辞退情形,亦不符合因劳动者自身原因用人单位可以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无过失性辞退情形。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依法享有单方选择权,用人单位无权拒绝续订劳动合同。
2法答网答疑意见
【来源】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六批)(见附注1)
【答疑意见摘录】
在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预见到期满后存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能。如果劳动者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遵纪守法,完成了工作任务,可以依法要求与用人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续订,这有利于引导劳动者遵纪守法努力工作,也符合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在已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应予保障,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承担法律后果,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3简评和总结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见附注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2次订立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过失性辞退以及部分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况的(见附注3),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即应当续订。
按照法答网的意见,如果劳动者符合前述条件,用人单位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即俗称的“2N”)。司法实践中,以此为由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案件也有很多,比如广州中院(2024)粤01民终25639号、北京二中院(2024)京02民终10986号案件等。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见附注4),用人单位应支付的赔偿金(2N)应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按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乘以2支付,其中,月工资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