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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争司法解释二关于二倍工资条款的解释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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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争司法解释二关于二倍工资条款的解释严重违法!
  附深度解读与实务应对

 转自 激扬文字2025-09-12发表于河北  

 

01司法解释二关于二倍工资条款的立法背景与核心解读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至第九条关于二倍工资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劳动争议司法实践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责任认定的重大转变,体现了立法者平衡劳资双方权益的意图,在笔者看来,这是目前“对用人单位最友好的条款”。

 

(一)立法理念的“转变”:从无过错责任到过错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二倍工资的规定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二倍工资,不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这种制度设计在实施初期确实大幅提高了劳动合同签订率,但也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如部分劳动者利用这一规定进行'碰瓷'维权。

 

司法解释二则引入了过错责任原则,实质上是修改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无过错责任条款,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三种免责情形:不可抗力、劳动者自身过错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一转变使二倍工资制度更加符合公平原则,避免了用人单位在无过错情况下仍要承担惩罚性赔偿的不合理现象。

 

(二)二倍工资计算规则的细化

 

第六条对二倍工资的计算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这一规定解决了实践中关于二倍工资是按月计算还是按日计算的争议,统一了裁判标准,使计算方式更加明确。

 

(三)工资按日计算时效

 

目前关于时效计算有两种观点

 

整体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多地判例将“未签书面合同”视为持续性侵权,以主张二倍工资之日起算一年,如与入职日起一年有交叉,二倍工资全部支持。

 

按日计算:以主张二倍工资之日起算一年,如与入职日起一年有交叉,只支持交叉的部分的二倍工资。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明确了二倍工资的计算方式,但未直接明确仲裁时效的计算方式,但笔者认为,这种计算方式自然延伸到时效领域,支持按月/按日分别计算时效。

 

(四)劳动合同自动续延的特殊情形

 

第八条明确了三种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情形,不属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范畴: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处于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期;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

 

依据《工会法》第十九条,工会干部的任期未届满。

 

这一规定解决了实践中关于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期满后法律状态认定的争议,避免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续签而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注,特殊待遇的服务期,是否可解读为专项培训服务期?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服务期是指专项培训的服务期,特殊待遇服务期是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的额外扩大解释,不能再额外扩展解释。这一点笔者不同意,既然司法解释将专项培训与特殊待遇都纳入服务期,特殊待遇的服务期也是“服务期”。

 

(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特殊规则,二倍工资最多11个月

 

第九条对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下的二倍工资问题作出规定:

 

劳动者有权要求补订书面合同;

 

但不得以未及时补订为由主张二倍工资。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特殊性的认可,即一旦符合'视为订立'条件,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稳固,补签书面形式仅为程序要求,不应因此再苛以惩罚性赔偿。

 

同时必须说明的是,二倍工资最多是11个月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持二倍工资。这一条,不能算是司法解释,而是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否定了!

 

02用人单位在二倍工资争议中败诉的常见情形分析

 

尽管司法解释二对用人单位更加友好,但实践中用人单位败诉的案件仍占较大比例。败诉的主要是中小微企业,也有个别的大单位。笔者做过法官,也是兼职仲裁员,还代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见到的二倍工资争议至少上千类。结合各地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总结出以下几类典型败诉情形:

 

1.完全未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

 

3.把录用通知、入职登记表当成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文本非劳动者本人签字

 

5.代签合同无法证明授权

 

6.劳动合同丢失

 

7.集团内部调动手续不全

 

8.其他等等

 

03劳动者'碰瓷'二倍工资的常见手法与防范

 

随着二倍工资争议增多,部分劳动者利用制度漏洞进行'碰瓷'维权的现象日益突出。识别这些手法有助于用人单位做好防范。

 

1.故意拖延或拒绝签订合同

 

2.隐匿或毁损已签合同

 

3.伪造签名,如左手签,同事互相签,签艺名

 

4.写着写着,发现有教人碰瓷的嫌疑,所以这里就打住了。

 

(一)司法实践对碰瓷行为的认定标准

 

法院在处理疑似碰瓷案件时,通常会考量以下因素:

 

劳动者的主观状态:是否有多起类似诉讼,是否明显违反诚信原则。

 

用人单位的管理水平:是否有规范的签约流程和存档制度。

 

证据的完整性:双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形成完整证据链。

 

行业惯例与常理:劳动者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常逻辑。

 

在某案例中,法官说:二倍工资支付的目的是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作出的惩罚性赔偿,以督促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适用该规定时应考虑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是否遵守诚信原则,赔偿的受益人是否为善意的一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用工合意后,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如果劳动者利用中小企业法律意识不强、用工不规范的缺陷,故意不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甚至具有职业碰瓷的行为特征,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机械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不仅违背民法和劳动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让不诚信行为在欺骗善意用人单位的情况下获得不正当利益,还会引发劳动领域的道德风险。通过案件我们也能看出,大多数企业被“碰瓷”的原因,归根究底是因为其“不合规”。因此,解决“碰瓷”问题,最重要的是企业要加强自身规范,尤其是中小企业,应增强法律意识,完善企业制度与合规管理制度,规范用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劳动合同合规管理

 

1.入职时

 

入职前可先将劳动合同模板发给候选人,减少看不懂要修改的借口

 

入职当天先签订劳动合同再办理工版录系统

 

劳动合同不要发给本人回家签订,要看着签订

 

电子签需要能验证系本人签订

 

2.在职期间

 

建立劳动合同到期预警台账,提前1个月启动是否续签流程

 

续签时员工如拒绝,保留送达以及拒签的证据,及时终止

 

员工续签如对合同模板提出异议及时回应

 

对于法定顺延员工要明确顺延终止的时间点

 

3.劳动合同变更的

 

主体变更的,关联公司调动的,如果是工资社保调走的,要及时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是合同关系不变,仅变工资与社保的,最好在三方协议约定清楚

 

内容变更的,注意劳动合同期限要覆盖。

 

4.劳动合同文本中是否增加顺延条款

 

这是个双刃剑。

 

有律师说,在劳动合同中增加顺延条款,即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乙方仍然在甲方处工作的,视为双方以原劳动合同条件续签劳动合同1年。

 

在过去该规定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在新的司法解释二出来之后,不建议这样操作。因为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续延期限届满的”,触发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此时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拒绝。

 

司法解释(二)第六至九条在形式上“宽待”了用人单位,但“宽”不等于“松”——举证责任、程序要求、证据标准要做到位。

 

对于劳动者而言,司法解释并未关闭维权之门,只是筛掉了非诚信索赔。

 

对于小微企业,二倍工资仍然是重灾区,大中型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也不能掉以轻心。用人单位唯有把“签约”嵌入流程、把“留痕”写进制度、把“培训”落到日常,才能真正避免二倍工资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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