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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年代精简退职待遇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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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防科工委等部门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离休退休人员安置和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报告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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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参加枝柳、金红铁路工程建设民工直接被招收为国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桂政劳险字[1997]51号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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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本市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纳入社会统筹的试行意见》通知[沪医保(2005)9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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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精减退职老职工40%救济费为4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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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精减退职职工40%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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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对六十年代初期精减退职老职工遗留问题处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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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国营农牧场和劳改农场精减退职的老弱残职工是否由民政部门办理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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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保险福利司、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工资社会保障部关于查出患有二、三期矽肺病改按60%发退休费的精减退职职工死亡后按因工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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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薪〔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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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退养人员、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配偶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沪劳保养发(20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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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补办精减退职老职工百分之四十救济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民[1982]城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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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区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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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关于在精简工作中作退职处理的高等学校毕业的干部清理收回问题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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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精减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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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意见的通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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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调整粮油统销价格决定的通知[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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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社会救济对象生活标准的通知[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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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优抚、社救对象蛋、菜、肉价格补贴的通知[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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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粮食统销价格后对享受定期抚恤补助救济的优抚、社救对象给予适当补贴的通知[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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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民社救字〔2001〕38号精简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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