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停薪留职后不给安排职位是否合法?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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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律师您好!我于2002年按照有关政策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期间按规定交纳费用,两年期满申请继续停薪留职,教育局长说不用再签书面协议。期满后想回学校上班,并按要求写了复职申请,新上任的局长以我没有书面协议为由不让上班,至今未给答复。我的工作因为新老局长的交替变得没有着落,从2006年开始,我的养老保险也没法交了,我该怎么办?
来自: 110.231.237.211 留言时间: 2011/1/31 22:30:14
回复内容 你好:
    1、停薪留职不是解除聘用合同,社会保险学校应该仍按照原协议与你共同办理,因单位原因造成不能交纳的,单位应该赔偿损失
    2、学校的教师如果实在没有编制和岗位的,停薪留职期间应该计算连续工龄。建议你找一个更好的学校应聘
回复:王学山律师 回复时间:2011/2/3 11:39:57
 合同没到能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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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我在单位工作啦3年,在今年7月查出得啦癌症,单位说在5月方办病退,可是我还没满45岁,是不是不能办,有是单位给我办退职,我不想,我应怎么做?
来自: 60.179.127.130 留言时间: 2011/1/25 14:51:41
回复内容 你好:
    1、劳动者非符合法定病退条件且非本人意愿提出病退的,单位不得强行要求员工病退或退职
    2、大病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
    3、建议你不主动和单位签署任何退职或病退的法律文书
回复:王学山律师 回复时间:2011/1/25 21:42:21
 干部身份及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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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王律师您好,我是2001年大学毕业持《报到证》参加国企工作的职工,2008年考取公务员,请问1、在国企期间我的干部身份如何确定?2、前后两段工作时间的可否合并计算工龄。这两个问题有何政策依据?急.
来自: 116.10.147.59 留言时间: 2011/1/24 16:03:16
回复内容 你好:
1、从2002年起,国家全面推行聘用制,用人单位实行按职位招考后,大学生的干部身份就失去了原有的意义。
2、国有企业一般也实行职务职称聘用制,连续工龄问题可向当地人事局福利科咨询
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11/1/25 22:09:27
 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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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广西区劳动局桂政险字(1988)25 这个文件 怎么上网找不到呀!
是否已经更新 但是我只找到(1997)51 这个文件!
来自: 113.17.121.64 留言时间: 2011/1/14 13:38:07
回复内容 戴旭你好:
   桂政险字(1988)25文件我也未查到,建议到当地市级政府部门或档案馆查询!
回复:王学山律师 回复时间:2011/1/16 13:38:57
 能否享受丧葬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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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王律师:你好!
    我单位职工,男性56岁,于近日半夜在家患病经医治无效,医生鉴定为心源性悴死。该职工工龄近40年,在2001年进我单位参保五险,现去询问丧葬费一事,告知如自谋职业15年可享受社保丧葬费,在单位上班的不享受社保丧葬费,盼详细解答。谢谢!
来自: 61.164.179.122 留言时间: 2010/12/27 11:15:11
回复内容            关于调整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75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劳社老[2007]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征地农转非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到10000元,丧葬补助费标准仍为4000元。“两费”款项在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二、企业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企业参保人员(含以个人名义参保缴费的人员,下同)在办理退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按以下规定的标准支付:

1、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除一次性付给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外,可享受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同等标准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其应支款项在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2、参保缴费满一年及以上,但不满15年的,除一次性付给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外,可按企业退休(退职)人员50%的标准享受丧葬补助费和抚恤费,其应支款项在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参保人员死亡时,参保缴费不足一年的,除按规定一次性付给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外,不再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待遇。

3、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规定一次性付给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外,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待遇,相关款项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精简、保养、供养人员及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死亡后的相关待遇。原在企业办理精简、保养的人员,在领取生活补助费期间死亡的,可享受丧葬补助费,但不享受一次性抚恤费待遇。其中带资移交社保托管的人员应支付的丧葬补助费由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按原渠道列支。供养遗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在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期间死亡的,不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待遇。

四、征地农转非人员死亡后的相关待遇。按照区委办[2003]56号文件等规定参加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以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1、单项参加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除一次性付给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外,按企业退休人员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应支款项在征地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2、参加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同时又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除一次性付给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外,统一按企业参保缴费人员的规定执行。征地养老保险不折算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也不得与参加征地养老保险人员的死亡待遇重复享受。

五、原征地人员(老土征)死亡后的相关待遇。未实行新老办法并轨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在领取征地生活费期间死亡的,可享受800元标准的丧葬补助费。

  本通知从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二OO七年四月十九日

 
 
回复:王学山律师 回复时间:2010/12/27 23:47:04
 学生团队如何做好暑假工演劳务派遣单位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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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dajianyifei
王律师:
    你好,我们是一个大学生的团队,想在暑假时能为企业提供大量的暑假工替代中介公司的角色,我们在与企业发生劳务纠纷的时候受到法律保护吗?我们学生团队的责任和义务有哪些?鉴于暑假工是特殊的劳动者,至于工伤的问题责任在哪方
来自: 111.252.213.200 留言时间: 2010/11/15 17:50:39
回复内容 你好:
   1、大学生团队无论有无合法登记均建议在对外合同交往中只起中介作用,这样无论发生何种情形的违约或事故责任,应该与你的团队无关。
   2、操作中建议让每一位学生直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当然工伤的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10/11/16 17:32:40
 有关河北省“五七工”“家属工”养老保险的事情
留言内容

留言者:匿名
  王律师,您好!我家人刚交了家属工的养老保险钱一万多,现在社保那正在办理,12月份可以拿卡领钱,现在我家人不在了,我想问的是,现在这种情况我们一次钱也没有领,办保险的钱能退吗?如果可以退的话能退多少呢?需要什么手续吗?
来自: 60.2.41.142 留言时间: 2010/11/9 15:45:19
回复内容 媛媛你好:
    1、退保是可以的,但应该考虑是否对自己更有利
    2、养老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你可以按照当地的政策法律规定要求相应的待遇,当然前提是充分比较一下与退保哪一种方案更有利
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10/11/11 22:03:52
 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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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王律师您好,请教您 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108文件中第四条规定是否依然有效。
单位已经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期间有过两份解除合同否则后果自负的通知,现期限已到,并过期一个星期,但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还没给,若要要求对方双倍赔偿,是在办理全部手续之后要求仲裁还是现在要求仲裁?程序应该如何走?拿到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签字有什么后果?
来自: 111.165.112.30 留言时间: 2010/10/24 11:06:07
回复内容 你好:
1、《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的决定》已于2002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没有修改依然有效。 
2、要求双倍赔偿何时提出均可,单位不给付的及时劳动仲裁
3、拿到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签字时注意:内容不得含有员工主动提出解除的内容,否则对你不利,只说明解除时间即可。
4、解除劳动关系自单位发出解除通知书且你签收之日起生效
回复:王学山律师 回复时间:2010/10/27 18:08:47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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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您好: 
       我想请问下.我在一家手机公司上班.而这家公司是以招租的形式.所以里面全是私人老板.我上班将近4个月了.老板没有与我签订合同.而且收取我400元的押金.我辞职的时候他还当面给我撕掉了辞职书.不让我走.而且上月的工资没有发给我.还说我是旷工.考勤表是一直打起走的所以要扣我工资.他还理直气壮的说在他那里就要遵守他的规矩.昨天我去和他交谈他说他那里没合同是其一..其二我电话录音了.里面有收取押金.和撕毁我辞职书的证据.请问我去劳动局告有胜算吗
来自: 125.87.82.170 留言时间: 2010/10/19 9:35:51
回复内容 你好:
   1、找工友取证,证明劳动关系、证明没有旷工。
   2、不签书面合同应发双倍工资的
   3、 押金严重违法,必须退回
   4、要求交纳全部社会保险

   你取证后去劳动仲裁,应该胜诉
回复:王学山律师 回复时间:2010/10/22 22:17:43
 我可以办理病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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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律师你好!我是一个国营企业的下岗工人,于2001年买断了工龄,现在患有严重的风湿性心脏病,我在当地社保咨询时他们说我现在没有单位不能办理病退。请问有这样的文件规定吗?
来自: 220.187.140.63 留言时间: 2010/10/18 19:14:48
回复内容 你好: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下四种情况可以办理提前退休:1. 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井下、高空、高温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满一定年限(即:依工种不同,分别为10年、9年、8年)的可以提前5年退休,即: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2. 因病或非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连续工龄满10年,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职工;3. 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破产时职工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相差不足5年的,可以提前退休;4. 在1998-2000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纺织工种挡车工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0年,工龄满2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再就业确有困难的职工,可以提前退休。但提前退休的数量必须控制在限额指标之内。所以,如果你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要求提前退休。
  2、按照《关于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病退鉴定的通知》(吉人社字〔2010〕87号)的规定,吉林省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要求病退。
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10/10/18 21: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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