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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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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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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您好!我是一单位的技术人员。1962年被错误强制压缩回家。上级单位根椐国家有关压缩后复职的有关政策,下发文件同意我复职,不知何原因我所在的单位没有给我办理复职。我都70岁了怎样才能维护我自身的权益,在法规安置合理的情况下,还我应有的职位,复职后退休等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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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106.128.109
留言时间:
2010/10/15 23: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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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你好: 请将详细情况书面材料发至我的邮箱:chinalawyer1992@Yahoo.cn,以期共商。 1、离职文件 2、复职文件 3、个人情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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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10/10/16 21: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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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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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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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 本人复员参加工作,签订有固定期限合同现不到期。但由于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不知道是合并还是改制,与B单位签订协议下岗,由B单位上五险一金包括自己应缴部分,去年B单位通知说是三类企业,可以按A单位计划内破产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按B单位计划外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当时我要求分流安置工作,其答复可以分流安置C单位,后其反悔,说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时要求提供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是什么,其拒绝提供,说只能提供给法院或仲裁庭,要求对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方案,对方提出即日截至,并终止劳动合同.
现请教您,如果终止劳动合同,是在未领取补偿金前仲裁,还是在领取补偿金并办完所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后仲裁,在法律上这个程序应怎么走?就本人所述情况,您能否给与建议,应如何操作,要求双倍赔偿?能否将B公司及其所属集团公司列为被告,要求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集团公司是否能成为原主体企业?希望您在百忙之中给我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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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65.118.14
留言时间:
2010/10/8 9: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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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岗协议不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仍存续 2、劳动合同未到期单位不履行不属于终止属于解除 3、单位未书面通知解除就是未解除 4、搞清AB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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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10/10/13 20:4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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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案例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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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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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 王学山 时间2007-6-19 来源于rmfyb.chinacourt.org
我找到该网址,但没找到该文章。能提供方便?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建筑工程层层转包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嵊州市某建筑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令其向女工刘凤姣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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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83.184.226
留言时间:
2010/10/6 17:3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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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乱转包 工人受伤担责任
宁波终审宣判一起劳动争议案
作者:胡朝霞 任富海 发布时间:2007-06-16 11: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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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建筑工程层层转包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嵊州市某建筑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令其向女工刘凤姣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判决。 法院查明,2005年10月,原告建筑公司与宁波某单位签订承包该单位一项建筑工程的承包合同。2006年3月,原告建筑公司将该工程内外墙粉刷项目转包给公司项目经理吕某后,吕某又转包给了范某。随后,范某找来蒲某合作从事这一粉刷项目。
4月16日,蒲某雇佣原籍湖北的刘凤姣到工地做杂工。3天后,刘凤姣在从事工程外墙作业时不慎摔下,导致重伤。7月12日,刘凤姣向劳动部门提出要求确认其与工程原承包人——原告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劳动部门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006年年底,原告建筑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被告刘凤姣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另查明,目前建筑领域层层转包现象虽然非常普遍,但是目前我国惟一的相关规定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主体资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建筑公司虽没有直接招用被告刘凤姣,但吕某与范某都系以自然人身份进行承包,而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不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因此,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原告建筑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第1页 共1页 http://oldfyb2009.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09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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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10/10/13 2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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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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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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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律法规当中的变更劳动合同与终止劳动合同是什么关系?如变更劳动合同只把原来的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日期,变为当日截至并终止劳动合同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律法规中的法理和立法精神?是否变更劳动日期后终止劳动合同就算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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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65.108.122
留言时间:
2010/9/30 18: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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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内容 |
杨先生\女士: 你好 1、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履行过程中的变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依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劳动合同的履行达到了双方约定的条件而不再履行。 2、变更劳动合同只把原来的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日期变为当日截止属于非法。因为变更劳动合同只是部分变更,而不能将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变更。期限当日截止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变相非法提前解除的情形。 3、以上述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方自愿签字同意的,依法有效,视为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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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10/10/1 10: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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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年代享受调干待遇后因国家困难返乡人员待遇如何落实 |
留言内容
留言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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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于1956年赴甘肃师范大学,先后在总务处,党委机关干校工作(证明人:周兴 李希灵)。凭师大人事处介绍信于1960年9月到甘肃省电力学校学习(学习期间享受调干助学金,每月21元),在该校水动101班学习,后又改成热能203班学习(证明人:陈真范 任国珍)。至1963年5月因国家困难时期学校撤销,我父亲积极响应党的号召返乡回家务农,回来时学校给了生产补助金200余元。近五十年了,我父亲为了生活四处奔波,返乡证及有关证明已丢失,无法办理落实国家相关补助政策。现有1959年1月1日甘肃师范大学党委工作人员合影一张,有我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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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113.138.186.185
留言时间:
2010/9/29 16: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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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内容 |
你好: 你父亲的情况应该属于在职上学学习后又相应号召被精简回乡的情况。建议找一下当地的民政部门,应该有精简退职的相关补助。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关于印发十三个地区解决六十年代初期精简职工遗留问题的政策规定资料的通知【1984】(四)甘肃省规定 一、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工作被精简的职工,当时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当时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二、一九五七年至一九六○年下放的老职工,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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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10/9/30 20:5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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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律师,我想替父亲咨询一下有关三线建设民兵的养老保险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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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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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你好!我父亲曾经参加过广西三线铁路建设,请问你是否了解有关三线建设民兵的养老保险政策?三线建设的时间能否计算工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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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125.39.172.50
留言时间:
2010/9/23 1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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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线建设是1964年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在三线建设中,国家除给民兵解决生活费之外,基本没有什么报酬,而是靠所在生产队记工分,参加队里的分红。新中国成立后至1984年我国用工制度改革以前,企业的用工主要分为固定工和临时工,国家对各个时期两种用工制度下职工的招用、连续工龄认定等方面都有不同的明确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的工作年限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只有在作临时工期间被所在单位招收为固定工后其临时工时间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参加襄渝铁路建设的民兵民工是按照原四川省革委会川革发〔1971〕133号文件的规定“从城镇和农村抽调社会闲散劳动力,其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组织退场”,返回原籍,其用工性质临时用工。按照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项目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的有关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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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wanglvshi
回复时间:2010/9/23 18:3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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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业军人安置 |
留言内容
留言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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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98年兵09年转业在辽宁海城,刚刚参加地方事业骗考试,没进入28名不给安排这样合理吗?急。我电话是13841245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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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42.156.8
留言时间:
2010/9/13 16: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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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内容 |
无论有无编制,都应该依法安排。可以编内安置,可以编外安置。可以事业单位安置,也可以企业单位安置。依法安置是当地政府的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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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10/9/14 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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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班的问题 |
留言内容
留言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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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
我在一家鞋厂上班,一天加班3个班,现在晚上11点管理要求我们晚上12点加通宵,明天放假一天,如果他扣我工资了我去劳动法告他告得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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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59.57.123.164
留言时间:
2010/8/30 2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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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内容 |
1、加班应该依法支付加班费 2、非法定情形的加班应该取得劳动者的同意不得强迫 3、非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可以倒休,但不得扣发工资 4、保留好加班的证据,将来主张权利时用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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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10/8/31 20: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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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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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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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你好; 我是天津荣钢员工.从2010年4月解除劳动合同.其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于2010年4月22日转移的.但是荣钢人事科没有及时通知我到劳动局领取生活补助基金.导致我现在没有享受补助基金的待遇.住房公积金也领不出来了.天津市津南区劳动局让我去荣钢找解决这事.我对这事情也不算太懂.麻烦您给分析分析我应该怎么办啊.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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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117.10.63.238
留言时间:
2010/8/24 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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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内容 |
你好:
1、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生活补助金的领取应该有当地政府部门的明文规定,期限问题一般比较灵活,都是在劳动者接到通知后超过一定期限无正当理由不领取时才不予支付。如果属于原单位未及时通知的原因造成的,应该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协商不成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解决。尽量与单位沟通解决。 2、住房公积金建议不要支取。以后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可以续交,以后建房或购房可以用来贷款,政策比较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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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10/8/26 17: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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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国税局退伍子弟急求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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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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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
我是2007年退伍的,有湖南省政府发的安置卡,属于国税系统的子弟。湖南省国税局从2004年10月出台了《湖南省国税系统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办法》,该办法规定对2005年和2006年退伍的士兵采取签合同进国税部门做合同制,两年一签;2008年5月5日湖南省国税局又以“人便函【2008】15号”下文规定:“2007年及以后年度退伍的干部子女,应严格按照《湖南省国税系统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办法》执行。即从2007年退伍的子女开始,一律采取自谋职业和有偿转移安置的方式进行安置”,把我们2007年和2008年退伍回家的士兵拒之门外。湖南省政府、省军区每年下文,要求做好退役士兵接受安置工作,强调“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相违背的规定,一律不得执行。”现全省国税系统2007年和2008年有120多名退伍士兵省国税局不给安置,我们如何去维护退伍士兵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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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124.228.176.198
留言时间:
2010/8/17 1:5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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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内容 |
依法安置属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谋职业属于协商性的规定。建议多与政府有关部门协商,争取依法早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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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10/8/18 10: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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