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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公的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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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不公平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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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个村民;你能不能帮帮我们村,是这样的最初的事是我村第八届选举结束到现在上届的村委会不把账目,公章,合同及办公设施转让给新一届村委会,政府也不管。 我该怎么办啊。。 还有好多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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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61.182.237.18
留言时间:
2009/9/20 14: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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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内容 |
建议先找一下乡政府、镇政府,直至市政府,实在不行向当地省政府反映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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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09/9/26 23: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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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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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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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
你好 我是工龄计算当事人 为什么劳动局在实际操作上不依法执行 我非常不理解
我有什么办法能为我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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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114.103.47.249
留言时间:
2009/9/14 16: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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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内容 |
让劳动局出示文件政策依据,一直到你的合理合法的要求得到认可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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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09/9/26 23: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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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职工符合冀劳险〔1993〕155号文件的规定但企业不执行是否违法 |
留言内容
留言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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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亲是一名企业退休职工,2008年8月死亡,按照冀劳险〔1993〕155号文件的规定,母亲应享受每有困难救济金40元,但企业以文件不具有强制性为由,不给补助,企业效益不错,此做法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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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221.193.252.171
留言时间:
2009/9/3 10: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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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内容 |
你好: 1、原劳动部1953年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本人工资6~12个月的救济费。这项规定已不适应现在的情况,为有利于做好死亡职工的善后工作,适当解决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省政府批准,原河北省劳动厅、财政厅、信访局、总工会联合发出了《关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救济问题的通知》(冀劳险[1993]155号)。在过去一次性救济的基础上增加了按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救济费。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2、 另外,还可依据原河北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冀劳险[1992]145号文件,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因粮价调整的补偿费,即一次性由企业发给每人186~252元。
3、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保险科处长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冀劳办[1994]221号)精神,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可同时享受《劳保条例》规定的一次性6~12个月的救济费;冀劳险[1993]155号文规定的按月发给的生活困难救济费;按冀劳险[1992]145号文规定发给的一次性每人186~252元的粮价调整补偿;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相加关系。
4、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一次性救济费基数的通知》(冀劳办[1997]222号)规定,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以前,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基数由按死者本人标准工资计发改为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月平均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计发; 5、如果协商不成,你母亲可以向劳动仲裁机关依法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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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09/9/4 10: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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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龄计算 |
留言内容
留言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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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
你好 我是AB58CD留言人 你到回答我很不满意 因为你对我的三个问题没有具体回答 这给文件没有用的 希望能给我明确的答复 对我有真正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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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117.67.201.30
留言时间:
2009/8/23 22: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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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内容 |
工龄,是指职工参加社会劳动(含体力、脑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作为他们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劳动)时间,是计量一个职工从事社会劳动和工作时间的总称谓。(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所以,从以上规定来看,代课期间是算工龄的。你的工龄应该依法从1979年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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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09/8/27 2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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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龄计算 |
留言内容
留言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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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的招工表
招工表的日期没有填
1968-1972 在小学读书
1973-1975 在中学读书
1976-1978 在高中读书
1979-1981 在教育部门代课[有教育批文]
1982-现在 在棉麻公司知情服务部
棉麻公司单位意见招工时间是1982年12月20日
劳动局批文是1983年2月5日
劳动部门说退休以招工表为依据
1 以上能否说明进棉麻公司就是招工
2代课教师能否算几年工龄
3劳动局鉴定为82年12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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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114.103.44.166
留言时间:
2009/8/9 9: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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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内容 |
教育部关于长期代课教师转为正式教师的工龄计算的复函(摘录)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意见 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工龄计算问题 有关长期代课教师转为正式教师的工龄计算的规定 对《关于农业中学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执行时间的答复 关于公社、大队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关于农业中学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关于长期代课教师转为正式教师的工龄计算的复函(摘录) 关于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工龄计算的规定 关于临时工、合同工及民办、代课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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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09/8/16 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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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为没有退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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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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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年干部下放退职、没办理退职手续、仅开证明回家、是否为没有退职。请帮忙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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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60.215.102.233
留言时间:
2009/7/24 3: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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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内容 |
干部也可以,有证明也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调整本市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职干部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4]42号
各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经研究,现对本市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职干部、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及其死亡后的配偶、企业退养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原无固定收入的干部的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44元。
二、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期间精简退职回乡、现仍在农村的老职工,原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44元。
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其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14元。
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退休(职)条件,历年来由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费的退养人员(不含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28元。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二、三条规定的人员,提高待遇所需费用,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符合第四条规定的退养人员,提高待遇所需费用,由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六、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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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09/8/3 1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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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csj6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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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119.21.180.238
留言时间:
2009/7/22 9:4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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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09/7/27 12: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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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csj6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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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119.21.88.94
留言时间:
2009/7/20 16: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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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09/7/27 12: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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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教师不算工龄这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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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冬去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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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
您好!
我是初66级毕业生并于当年9月开始当民办教师至72年7月,并于当年9月招入中等专业学校读书,毕业后分在国营企业工作。
今年已到退休年龄,但不知上述经历是否该算连续工龄。
今日我在本网站搜索到以下的解答资料:
“3、民办教师(含顶编代课教师)被直接招收录用为国家职工,或参军,上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后成为国家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的时间,可以和成为国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我想了解上述解答的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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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218.70.67.48
留言时间:
2009/7/16 17: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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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 各省、市、自治区教育、高教局(厅):
最近,接到一些单位来信,要求对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和教育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79)教计字503号文件的规定中,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的范围问题
,予以明确。经商得民>部、国家劳动总局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中小学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已按上述两个文件规定转(包括直接招收、录用、顶替)为公办教师的,均可按照上述两个文件中计算工龄的规定执行。
二、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被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任教师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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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09/8/3 11: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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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厂方是否有责任? |
留言内容
留言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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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是浙江山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钢材销售业务员(长期出差),13号出差回来后正常上班,16号准备出差!与2009年4月15日夜与公司有关部门一起聚会,后22:35回公司(公司无员工打卡签到)路上与一辆违章停靠在马路上的车辆碰撞导致当场死亡(有证人证明我哥是回公司有事情),之后交警大队认定我哥是主要责任,这个除了那车辆负责人有责任外,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公司是否有责任?公司没有按时与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也不愿意把与我哥的劳动合同.与是否有工伤保险的单子都不给予我们亲属查看!导致我们无法认定,请问我们现在到底应该怎么办?现在家里只有我跟我妈妈两个人,厂里就是推卸没有责任,我们真的是没有办法。。如果我们按照工伤申请,可是厂里不给予配合,我们应该怎么去解决?请求有关部门帮助,跪谢!13666574983 卢天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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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218.74.80.68
留言时间:
2009/7/7 11: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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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天珍你好: 取证证明你哥是单位员工、取证证明你哥当时属于执行单位事务。然后要求工伤认定。单位不出示劳动合同的话,你们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的工资。祝早日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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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09/7/27 12: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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