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部发[19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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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部发[1998]8号中是否有明确规定以下内容: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最高8%,单位缴纳20%。买断后,单位还在的必须单位缴。
因为找不到劳部发[1998]8号,请问上面的内容属实吗?谢谢你!!!
来自: 221.130.168.240 留言时间: 2009/5/15 19:00:26
回复内容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号:劳社部发[1998]8号  颁布日期:19980803  阅读816次  【字体: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经贸(计经 )委、财政厅(局)、教委、统计局、总工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以下简称中央10号文件)精神,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科室,以下简称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程序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要说明原因,讲清政策,作出计划,认真组织。要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工作,保证下岗分流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下列人员下岗:配偶方已经下岗的,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者,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烈士遗属,现役军人配偶,残疾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工。
  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企业领导集体研究的基础上,至少提前15日向工会或者职代会说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职工下岗分流的意见;
  (二)制定职工下岗及再就业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拟安排下岗的人数、实施步骤、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及促进再就业的措施,并征求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做好宣传和准备工作,同时组建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不组建再就业服务中心,不得安排职工下岗;
  (三)由企业填报《职工下岗登记表》,内容应包括:职工基本情况、企业工会或职代会意见,报送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企业主管部门,由其核实、认定并备案。
  二、关于下岗职工的管理
  对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所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发放“下岗职工证明”。下岗职工凭“下岗职工证明”领取基本生活费,享受有关政策规定的服务和待遇。下岗职工都应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对无故不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不发给“下岗职工证明”。“下岗职工证明”由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作,免费发放,有效期限最长为三年,并可根据需要实行年度检查。
  中央企业下岗职工的认定和“下岗职工证明”发放办法由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拟安排下岗的职工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藉此变更劳动合同,替代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对与企业存有欠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等债权债务关系的下岗职工,应在协议中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不因职工下岗或劳动关系变更而改变。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已离开劳动岗位,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协商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并藉此变更劳动合同,替代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对协商不一致、又不愿进中心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在协议期内被其他用人单位招聘或自谋职业,即解除协议,劳动合同相应解除。招用下岗职工的用人单位应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自谋职业的,可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续缴社会保险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招用下岗职工用人单位的监察,保障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合法权益。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下岗职工所在街道基层组织要相互配合,及时了解掌握和相互通报下岗职工的有关情况,切实做好下岗职工的思想工作,努力帮助下岗职工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再就业难度较大且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要列出名单,重点帮助。
  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经企业、街道出具证明,学校应酌情减免学杂费,具体减免幅度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关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建立和运作
  再就业服务中心必须建在企业。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贸委和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央10号文件规定,制订再就业服务中心组建计划,负责督促和指导下有下岗职工的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确保所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都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领到基本生活费。
  再就业服务中心应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制定规章制度,拟订培训与再就业计划,并与社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联系。企业要切实加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充分发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各项职能。
  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可根据需要建立再就业服务指导机构,负责指导本系统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
  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按照中央10号文件的要求,认真履行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养老、医疗(或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组织下岗职工进行职业培训,为下岗职工提供就业指导等项职能。
  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应按略高于当地失业救济的标准确定,并按适当比例逐年递减,具体递减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失业救济标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为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缴纳,其中养老、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
  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对下岗职工建档建卡,并将下岗职工变动情况按月报告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县级及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准确及时填报,逐级上报汇总。
  再就业服务中心在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同时,要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要为下岗职工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组织劳务输出,开展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主动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指导。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再就业服务中心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等服务,职业培训机构要主动上门,针对市场需要和下岗职工特点,做好再就业培训工作。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基层,了解下岗职工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将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政策落实到位。
  四、关于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费用
  再就业服务中心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按照财政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财政承担的资金划拨给中央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程序,按《关于印发<中央企业下岗职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8]329号)执行。社会筹集的资金,由中央企业向受理其失业保险统筹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向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拨付。
  地方财政承担部分和社会筹集部分资金向地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拨付的程序为: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月提出申请报告,并附企业自筹资金到位证明,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然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从申请报告上报之日起10日内,财政承担和社会筹集的资金,应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
  企业承担资金确有困难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核,给以补助。
  对企业没有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没有组织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拨付经费。
  要切实加强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的管理。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设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单独帐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必须及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费用必须按规定缴纳。
  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经费,根据人员的隶属关系分别按原列支渠道解决,不得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和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挪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冒领财政拨付和社会筹集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从严处理。
  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促进再就业的经费,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用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部门核拨。
  五、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比例
  按照中央10号文件要求,各地应从1998年起,将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职工工资总额的3%,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其中个人缴纳1%,企业缴纳2%,具体调整日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调整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比例、实行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制度的范围,为各地现行覆盖范围。
  要加强对提高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和实行个人缴费重要意义的宣传。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失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
  企业与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统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在保证失业人员所需费用的前提下,新增部分主要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得从新增收缴部分中提取管理费和促进再就业费。
  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及兵器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企业和纺织行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仍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劳动保障、经贸、财政、教育、统计部门和总工会,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落实工作。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统计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日 

 
  
 
    以上文件调整的是下岗员工的社保问题,买断员工属于解除了劳动合同,对此该文件不适用,供参考!
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09/5/18 13:14:50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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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您好!王律师,我1974年参加工作,省计划内合同工,但是1994年我因病回家后,厂里没有任何手续,也没有任何经济补偿,再以后,厂里改制,职工都转成了全员合同制,并且我原来的老同事都领了养老金,唯独我没有,我该怎么办?
来自: 60.8.19.146 留言时间: 2009/5/11 14:33:17
回复内容 你好:
    有病单位应该按照病假对待,前提是你通知了单位。只要单位没有依法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应该给你缴纳养老保险,使你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你可以到单位仔细问一下,问题出在哪里?然后与单位协商一下,不成时到当地政府咨询或依法提起劳动仲裁。
    等你的好消息!
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09/5/15 13:04:19
 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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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律师你好,
    我父亲的工作单位因环境污染不达标,不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绝大部分员工在家待业。如今工厂的土地已经被卖给了政府,而且现欲与男50岁以下、女40岁下的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我父亲今年49岁,不愿与之签订合同,该单位只许诺给上五险,而不支付房屋公积金和生活费,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来自: 60.26.153.147 留言时间: 2009/5/9 22:12:18
回复内容
你好
   住房公积金依法也属于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员工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
   法律规定,由于单位原因员工放假的,单位应该依法支付生活费
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09/5/15 13:08:24
 我想问一下按冀劳办1994年46号文件接续工龄后是否工资也应接续补发.他们说需要找到文件.但不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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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才说88
我想问一下按冀劳办1994年46号文件接续工龄后是否工资也应接续补发.他们说需要找到文件.但不知文件应去哪找 
来自: 222.222.185.13 留言时间: 2009/5/8 21:43:18
回复内容 关于对部分临时工转为正式职工后工龄计算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厅

    冀劳办[1994]46号


    关于对部分临时工转为正式职工后工龄计算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


    自民办教师、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农民技术员通过转正或上学成为该部门国家正式职工前从事该临时性工作的时间计算了工龄后,尤其是我省又解决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原担任乡(公社)镇以上机关半脱产干部、民办教师、乡村医生等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以来,对我省企业职工中原曾当过临时工和从事过上述临时性工作的人员影响较大,要求一视同仁,为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之前,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原全民单位经县、区以上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按规定批准招用的临时工,乡(公社)镇以上党政机关中经县、区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半脱产工作人员,民办教师、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县、区以上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在劳服网点就业的城镇待业青年,上述几类人员从工作岗位上直接应征入伍、直接考入高等院校、中专、中技学校学习,或经本单位同意直接被外单位招工后成为正式职工,现在企业工作的,其应征入伍、入学、招工前的工龄计算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


    1、应征入伍的,属于在部队提干后转业、转为志愿兵后安置或退伍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的,其入伍前在最后一个单位最后一次从事上述某项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2、经组织推荐或考入高等院校、中专、中技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直接分配工作成为正式职工的,其入学前在最后一个单位最后一次从事上述某项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


    3、被全民单位招工(含招干)转为正式职工的,其被招工前在最后一个单位最后一次从事上述某项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追认上述人员成为正式职工前的工龄,原则上以本人原档案记载、合同书或工资单等原始材料为依据。对档案中记载的起、止时间不清或历次填写不一致的,应从严掌握,按时间填写最短的一次计算。


    三、一九六六至一九六八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因“文革”原因延期分配工作的,可以分别从原学制规定毕业年度的九月一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其参加工作时间仍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即从正式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四、审查确定上述人员的工龄,属于一九六六年至一九六八届大专院校毕业生改从原学制毕业时间计算工龄,由所在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其它上述人员,由企业提出意见,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中央部属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报省劳动厅审核确定。审批材料存入本人档案。涉及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问题,从批准之月起执行,以前的不予追补。


    附:《更改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和接续连续工龄审批表》式样(略)


    


    


 
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09/5/20 12:57:41
 我想问一下按冀劳办1994年46号文件接续工龄后是否工资也应接续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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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我想问一下按冀劳办1994年46号文件接续工龄后是否工资也应接续补发.他们说需要找到文件.但不知文件应去哪找 
来自: 222.222.185.13 留言时间: 2009/5/8 21:39:03
回复内容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应该有,也可以到当地国家档案馆查询
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09/5/20 12:49:08
 临时工工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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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临时工从1997年至2005年在本企业工作,2006年至2007年中断,2008年又回本企业工作,工龄应如何计算?依据是什么?
来自: 60.2.168.82 留言时间: 2009/5/7 10:52:47
回复内容 临时工、工龄等均属于固定工制度下的概念,现在一般称为“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本单位工作年限仅与劳动者享受本单位的福利待遇和计发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相联系。你的情况一般不能视作连续工作时间,法律依据是政务院《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39条规定。
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09/5/20 12:46:14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未按承诺按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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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我在一个资料中看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银行和我的强制解除合同的协议中说补偿金于合同签字后3个之日内以现金给予支付。但实际是一个多月后才打进我的用户账户。我可以据此主张银行加付相应的赔偿金吗?谢谢你,王律师。
来自: 221.130.168.240 留言时间: 2009/5/6 8:39:39
回复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该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所以主要看单位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09/5/7 10:13:09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未按承诺按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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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王律师:
您好!
在银行与我强行买断解除合同时,补偿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说补偿金于该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支付,负责在60个工作日把个人的有关档案移交当地有关部门,同时转移社会保险。但补偿金在签订合同一个多月后才打进我的银行账户,社会保险到现在都5年了还没有办理完毕。
我是否可以据此控告银行违约,我和银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是否还有效?
来自: 221.130.168.240 留言时间: 2009/5/6 8:30:20
回复内容 你好:
    银行强行与你买断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双倍的赔偿金。社保未及时转移的损失应该由单位赔偿!
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09/5/7 10:17:26
 黑龙江省肇东建行强迫职工买断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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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请教律师大人,我是03年被迫买断的员工,我们在维权中,肇东行给我们提供的党支部会议记录中写的都是“买断”二字,可是找上面领导谈的时候他们故意狡辩甚至打官腔来敷衍、推托。另外还强行职工集资已经15年也没有偿还给职工。
来自: 123.164.141.4 留言时间: 2009/5/5 22:41:35
回复内容 买断工龄违法!你们可以据理要求恢复工作。集资款如果不属于股份的话,应该退还职工并支付同期贷款利息。
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09/5/7 10:21:13
 工行建行农行中行四大国有银行强行买断40万老员工,逼迫他们下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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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律师您好:问题是四大行的买断已经的得逞了。我们已经上当受骗,被他们蒙蔽。买断职工工龄有关方案程序都是违法的。类似的中石油,中石化和地质勘探等部门也是类似的情况。但这些部门都发文件改正了错误,恢复了和员工的劳动关系。
来自: 221.130.168.240 留言时间: 2009/5/5 14:26:32
回复内容 您好;
   直接恢复劳动关系当然更好。但现在有好多的单位却采取了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只有非全日制才可以劳务派遣,好多单位的做法依然不合法!劳动者依法维权的路还很长!
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09/5/5 15:4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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